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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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在职课程招生网 关键词:
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
(2009 年7 月2 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修订)
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,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,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,依据《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规定》制定本细则。
第一章入学与注册
第一条录取为本校的研究生必须持《录取通知书》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,办理人学手续,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,必须事先书面向研究生工作处请假,并附有相关证明。请假须经研究生工作处批准,方为有效。假期一般不能超过15 天。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,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,视为放弃入学资格。
第二条研究生入学后三个月内,由研究生工作处进行政治、思想品德复查,由医务室组织进行健康复查。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,取得学籍。复查有疑问者,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意见。不符合招生条件者,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,直至取消入学资格。凡属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被录取者,不论何时发现,一经查实,由研究生工作处提出意见,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,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。情节恶劣的,将请有关部门查究。
第三条新入学研究生在健康复查中,发现患有疾病(包括新患疾病),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(下同)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,经研究生工作处同意,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,可保留入学资格1 年。保留入学资格者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,回家疗养,户口、档案迁回原籍,15 天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,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。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,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。保留入学资格者经治疗康复,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研究生工作处提交入学申请,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,符合人学体检要求,复查合格后,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;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,取消其入学资格。
第四条每学期自开学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,研究生须持《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证》以下简称《研究生证》)到学籍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,必须提前向研究生工作处请假,待假期结束后再履行注册手续。请假须经研究生工作处批准,方为有效。研究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2 周以上(含2 周)不注册的,视为放弃学籍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。
第二章证件与档案
第五条录取为本校的研究生,入学报到取得正式学籍后可领取《研究生证》。《研究生证》系证明学校研究生身份的证件,研究生本人须认真准确填写其中的相关内容,一旦确定后无特珠原因及相关证明不能更改。研究生注册时在《研究生证》上加盖注册章,未按期注册的《研究生证》无效。
第六条研究生在校期间,须妥善保管《研究生证》,不得私自涂改、转借或抵押,如有遗失须及时告知学籍办公室,并按以下要求申请补办:
(一)研究生补办《研究生证》须递交补办申请,经班主任审核后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核批准后,于每学期开学之初的1 个月内,持本人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一张到学籍办公室办理补办手续,并交纳相关费用。
(二)《研究生证》一般只能补办一次,且补办《研究生证》所填写内容须与原证保持一致,不得随意填写或更改。如发现研究生在补证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,学校将收回补办证件,并依照《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纪律处分条例》对其给予纪律处分。
第七条录取为本校的统招研究生,须在入学报到之日起1 个月内将本人人事档案转至学籍办公室,否则将按在职研究生对待。除有特殊原因外,不接收研究生中途迁转档案。委托培养研究生与在职研究生不得迁转档案。
第八条研究生人事档案由学籍办公室统一管理,因研究生入党、出国、就业政审等工作需要,在办理登记手续后,可以向相关组织或单位开放查阅研究生档案。除此之外,一般不接受任何个人的查档要求,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查阅的,须向研究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请,获得批准后,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代为查阅。
第九条研究生毕业离校时,须按学校规定的期限与方式将个人人事档案迁出,否则学校有权将档案转至其生源地。
第三章转专业、转系与转学
第十条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专业或转系,如因专业调整或指导教师变动或其他特殊原因,必须转专业或转系的,须填写《研究生转系、转专业申请表》,签署导师、所在系及相关系意见并到教务处和学位办公室进行审核,审核通过后将申请表交至研究生工作处,由研究生工作处报主管院领导批准,正式发文后方为有效。
第十一条本校不接收外校研究生的转入申请。被本校录取的研究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,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,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,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,可以申请转学。但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不得转学:
(一)入学未满一学期的;
(二)招生时确定为定向、委托培养的;
(三)应予退学的;
(四)其他无正当理由的。
第十二条本校研究生申请转学,须填写《研究生转学申请表》,并提供拟转入学校的接收证明,签署导师、所在系意见并到教务处和学位办公室进行审核,审核通过后将申请表及接收证明一并交至研究生工作处,由研究生工作处报主管院领导批准,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确认转学理由正当,正式发文后方为有效。
第四章学制与学习年限
第十三条本校研究生学制3 年。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学制时间。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少于2 年,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少于3 年。
第十四条达到毕业要求的硕士研究生可申请提前1 年毕业。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,须填写《研究生提前毕业申请表》,签署导师、所在系意见并交至教务处和学位办公室进行审核,审核通过后须在拟毕业当年的3 月底之前交至研究生工作处。研究生工作处报主管院领导批准,正式发文后方为有效。
第十五条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内不能完成学业可申请延期毕业。研究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(含休学及保留学籍)硕士研究生为4 年,博士研究生为5 年。研究生申请延期毕业,须填写《研究生延期毕业申请表》,签署导师、所在系意见并到教务处和学位办公室进行审核,审核通过后须在原应毕业当年的3 月底之前将申请表交至研究生工作处。研究生工作处报主管院领导批准,正式发文后方为有效。
第五章休学、复学与保留学籍
第十六条研究生因病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,由学校批准,可以休学。休学以学年为单位。研究生休学,须填写《研究生休学申请表》(其中,因病申请休学的还须提供医院证明材料),签署导师、所在系意见并到教务处和学位办公室进行审核,审核通过后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交至研究生工作处,由研究生工作处报主管院领导批准,正式发文后方为有效。
第十七条休学研究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,学校保留其学籍。研究生休学期间,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。休学研究生患病,其医疗费按《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》处理。
第十八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(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),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。研究生须按照本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保留学籍手续。
第十九条除休学外,研究生因出国学习、进修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各种活动,须书面向研究生工作处请假,获得批准后方为有效(因请假而产生的课程改修、重修、缓考等问题,按照教务处有关规定执行)。研究生请假最长时限为3 个月,超过3个月可申请保留学籍最长至2 年(应征入伍研究生不受此限制)。
研究生申请保留学籍,须填写《研究生保留学籍申请表》,签署导师、所在系意见并到教务处和学位办公室进行审核,审核通过后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交至研究生工作处,由研究生工作处报主管院领导批准,正式发文后方为有效。
第二十条保留学籍研究生须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离校。研究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及休学研究生待遇,并须按学校规定交纳相关费用。研究生保留学籍时间计入最长学习年限。
第二十-条研究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,应当于学期开学后1 个月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。研究生申请复学,须填写《研究生复学申请表》(其中,因病休学研究生还须提供医院康复证明),签署导师、所在系意见并到教务处和学位办公室进行审核,审核通过后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交至研究生工作处,由研究生工作处报主管院领导批准,正式发文后方可复学。
第六章退学
第二十二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予以退学:
(一)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(含休学及保留学籍)未完成学业的;
(二)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,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;
(三)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,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;
(四)未请假离校连续2 周,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;
(五)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;
(六)本人申请退学的。
第二十三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,由研究生工作处提出书面意见,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。对退学的研究生,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,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。
第二十四条退学研究生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:
(一)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,退回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;
(二)计划内非定向的研究生,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,由学校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;自学校做出退学决定之日起3 个月内没有落实聘用单位的,档案、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。
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,按以下程序处理:
(一)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口起5 个工作日内,可以向学校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
(二)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,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,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。需要改变原退学决定的,由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院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。
(三)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,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
(四)从退学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,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,学校或者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。
第七章毕业、结业与肄业
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,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,德、智、体达到毕业要求,准予毕业,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。
第二十七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,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,但学位论文答辩未获通过,准予结业,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。结业后不能补作学位论文,不再颁发毕业证书。
第二十八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,学校颁发学位证书。
第二十九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,学校出具肄业证明。
第三十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,制作和颁发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。
第三十一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,每年将颁发的毕(结)业证书信息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注册,并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。
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,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;已发的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,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。
第三十三条毕业、结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,本人须向研究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个人信息,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。
第三十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校注册学籍的研究生(不含港澳台研究生及外国留学生)。
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2013 年9 月1 日起开始施行。原《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》同时废止。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,以本细则为准。
010-8467848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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